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丁玉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乡**园**号。被告人丁玉某曾因开设赌场于2009年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4日释放;又因吸毒于2014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丁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丁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玉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0日晚,被害人陆某某在苏州市吴某某**镇**KTV**号包厢内,因酒后殴打了该KTV内陪唱歌的服务员一事与金某某(该KTV老板)等人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对方头部。被告人丁玉某(该KTV保安)听说有人闹事后,遂赶至该KTV内用酒杯砸被害人陆某某头部,并用脚踹被害人陆某某胸部,致使被害人陆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因外伤致左侧液气胸、左侧第2-7肋骨骨折,其损伤属人体轻伤。
被告人丁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
2. 证人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玉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玉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修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玉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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