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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杀人案)_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系诸暨市**镇**村村民,被害人丁某甲系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丁某某长期以来认为因丁某甲欺压致其生活不顺,故对丁某甲怀恨在心,在多次向**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信访未果的情况下,遂预谋杀害丁某甲。2019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守候在诸暨市**镇**村**号自家门口附近,见丁某甲驾车驶过315县道与**村村路交叉口,遂用事先准备的石头砸向汽车,迫致丁某甲下车。被告人丁某某随即手持尖刀追杀丁某甲,当丁某甲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后,丁某某追上丁某甲并向其右后背部猛刺两刀,致丁某甲因右颈总动脉离断,右颈内静脉破裂、右肩胛下动脉离断、右肺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丁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浙DB****的黑色本田轿车被损坏的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1080元。

2019年5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诸暨市******号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接警单、急诊护理评估单、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胡某某、丁某己、丁某庚、孟某某、丁某辛、丁某壬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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