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2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校友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以投资足彩具有高收益及有完善的风控措施为诱饵,吸引邹某某等27名被害人进行足彩投资,并通过出具虚构的投注及盈利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同邹某某等27名被害人签订《足彩定向委托下单协议书》,累计骗取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269,994.42元(以下币种同),后失联。经审计,被告人丁某某将投资款中的512,910.49元用于彩票投注,将629,752.61元以投资收益、奖金分红等方式返还被害人,将剩余钱款用于投资理财、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等。
2019年12月11日,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北车站北广场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丁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光盘,证实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累计收取27名被害人投注款共计3,269,994.42元,其中用于彩票投注的钱款为512,910.49元,返还被害人钱款为629,752.61元;剩余的钱款被其用于投资理财、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等。
2.邹某某等27名被害人提交的资金统计表、足彩定向委托下单协议书主协议及资金追加委托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转账记录、来竞公众号投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校友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吸引邹某某等27名被害人进行足彩投资,并通过虚高投资收益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其巨额投资款后失联的事实经过。
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校友会等途径宣传足彩投资,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布投注记录及相应收益的事实。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重庆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到案过程及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足彩定向委托下单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审计报告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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