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丁正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德阳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2019年0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正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丁正东伙同肖某某(已判)、罗某某(已判)等人成立成都**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00元,注册地为本市武侯区**路**号**栋**层**号,实际办公地为本市青羊区**街**号。丁正东担任**、**、**(2013年12月变更为公司**)并负责**等,肖某某担任公司**,罗某某担任公司**,余某某(已判)等人担任公司的**。2014年8月后,该公司由余某某在负责。
成都**公司成立以后,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从该公司购买第四套人民币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并口头承诺可以随时回购,同时许以保底10%的收益率,吸收李某某等179人资金6558405元。2014年10月以后,成都**公司实际处于歇业状态,被害人因持有的第四套人民币未能获得收益以及并未回购,遂报警。2019年4月17日,丁正东在四川省自贡市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自成都**公司成立以来,该公司的业务除了办理上述涉案的业务外,未从事其他业务,也未有其他合法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正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正东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3.扣押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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