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丁*,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文华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丁*伙同他人至曲靖市麒麟区楚天坤茂孙**的仓库内,盗走62.7公斤铝合金半成品,后卖至何**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73元。
2.201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丁*伙同他人至曲靖市麒麟区楚天坤茂孙**的仓库内,盗走50公斤铝合金边角料,后卖至黄**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丁*伙同他人至曲靖市麒麟区楚天坤茂孙**的仓库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丁*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区发改价认(2019)469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卷情况说明壹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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