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13号
被告人丁某男,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民权县**镇**道西段**新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丁某男在民权县***道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经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提取检测,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581mg/kg。该丁将其生产的油条销售给周围群众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男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男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油条内铝含量超标,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男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检察员:邓 鑫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男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案卷2册共32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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