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现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丁某甲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吉水县森林公安局释放后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丁某甲与**镇**村**组**、**等山场的林权所有人丁某乙签订合同,承包山场的抚育间伐道路修路工程。二人在合同中明确丁某甲修路不能损毁樟树等国家保护树种。2019年9月9日至24日期间,丁某乙办理山场的抚育采伐许可证后,丁某甲以260元/小时的价格雇佣挖机司机周某某在山场修抚育间伐运材道,并告知周某某修路的路线范围。修路期间,丁某甲看到修路范围内有四株野生樟树。丁某甲明知野生樟树是国家保护植物,不得擅自砍伐,但考虑若要改道避开野生樟树会增加修路成本,遂指使周某某开挖机将修路范围内包括四株野生樟树在内的林木全部挖倒。2019年10月,丁某甲携带油锯去山场采伐林木,期间采伐了两株野生樟树。丁某甲将挖倒、采伐的共六株野生樟树和其他林木一同制材后装运至吉安**公司出售。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等山场采伐了六株樟树,其中一株为双主干树,一株为三主干树,其余四株为单主干树;这些樟树品种在植物分类学上属樟科樟属,树种名樟树,也称香樟,学名[Cinnamomum camphora(Linn.)Presl.];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樟树起源为野生;立木蓄积0.2104立方米,材积0.1262立方米。
2019年12月26日,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丁某甲归案并进行讯问。2019年12月31日,丁某甲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使用挖机非法采挖四株野生樟树,使用油锯非法采伐二株野生樟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节,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乐夫
李汤庆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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