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10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横巷**号**,现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同案人丁某乙(另案处理)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个人宣传、人传人等方式向亲友、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承诺以月利率1.5%-2%左右的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丁某甲受丁某乙搭指使协助其签订借条、资金收付、利息结转等事项,至2019年10月,共非法吸收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等85人的资金。经鉴定,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丁某甲等人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281,500.00元,目前尚未归还的本金金额合计5,340,000.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经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涉案iPhone6S PLUS一部;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接受证据清单等;
3.证人叶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丁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及同案人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范静华
2020年12月18日
附:
1.卷宗8册;
2.被告人丁某甲现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
3.涉案被扣押款物:涉案iPhone 6S PLUS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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