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70********,汉族,群众,文盲或半文盲,郑州**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中原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与丁某乙2007年合伙注册成立郑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大厦**楼**室。2014年4月9日,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赵某某,被告人丁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某甲租的郑上路西岗村国棉五厂家属院58号仓库内查获假冒“**”品牌的假轴承共计218个型号1343套。经“**”公司鉴定,该批轴承均为假冒“**”公司品牌轴承的假冒产品。2018年1月24日,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假冒“**”品牌的轴承的价格为72029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郑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书证:**公司、**商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定书、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证明等;
3.赵某某、丁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甲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至二十万元,若罚金缴纳到位且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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