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南通市**服务部经营者,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南通**电器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电器)与南通市**技术服务部(简称**服务部)签订了《空调安装、维修协议书》,**电器将销售空调的安装、维修等部分售后服务业务交由**服务部承揽,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作为**服务部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指派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丁某乙、陈某某二人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室安装空调,亦未制定作业及现场管理方案。当日10时许,在安装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未使用安全带独自在空中作业,坠落至二楼平台,经抢救无效于下午死亡。
经**小区 “1.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害人陈某某违反空调安装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丁某甲未制定空调安装高处作业方案,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指定空调安装现场负责人,使用没有空调安装高处作业操作证的空调安装工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已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服务部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君
检察官助理:周末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含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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