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徐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丁某乙(另案处理)在沭阳地区积极发展被告人丁某甲等下线30余人,搭建虚假贷款网站“js.jin********.com”,通过打电话方式引诱被害人在该网站上注册申请贷款,后以每笔收取手续费199元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丁某甲向不特定对象诈骗3582元,并且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给直接实施诈骗的人使用42次,协助诈骗8358元,总计获利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秦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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