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某某甲”),男,生于1983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社区。2004年6月23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同心县公安局于2004年6月29日治安拘留10日;2004年10月21日,丁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于10月22日行政拘留14日。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同年10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同心县**镇**街。2016年5月29日,金某甲将康某俊殴打,同心县公安局现场调解;2019年1月15日,金某甲在中宁恩和因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同年10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
被告人丁某乙(绰号:“某某丙”),男,生于1986年**月**日,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1年4月29日,丁某乙在同心县豫海镇殴打他人。2017年4月5日丁某乙殴打他人,经同心县公安局豫海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同年10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
被告人金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同心县**镇**园。2019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同年10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羁押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
被告人金某丙(曾用名“金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2********,回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同心县**镇**村**号**房。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曾用名“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当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回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同心县**镇**园**#**。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金某甲、丁某乙、金某丙、某某戊、周某甲、纪某某、金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2月15日00时许,在同心县豫海镇麦芽厂门前附近,周某丙、被告人金某乙驾车与马某东、于某某驾驶的蓝色尼桑轿车相遇后,周某丙因与该车会车不顺随驾车调头追赶并逼停马某东、于某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有互殴行为。周某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周某甲和纪某某。金某乙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金某甲。金某甲将此事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丁某甲等人。被害人于某某打电话叫来周某俊、贺某某、顾某某。后周某甲、纪某某二人上前殴打于某某,并将在场上前拉架的被害人贺某某殴打,致使于某某、贺某某二人受伤。后经鉴定,于某某、贺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后于某某、贺某某等人乘坐其他车辆逃离。所驾驶的蓝色尼桑牌轿车停放在该地。金某甲等人到达后见对方的人都离开现场,丁某甲遂提议“把车砸了去”。在场的丁某甲、金某甲、金某乙、被告人金某丙、某某戊用石头砸车,用脚踏车将该车损坏。2014年3月28日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尼桑牌轿车修复价格为7860元。后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等人支付价款将该车购买。后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行为人破坏砸车的行为。
马某俊(另案处理)为了实现对恒丰宾馆一楼的改造工程,先后多次逼迫在一楼营业的“三人禾”手机通讯广场的被害人秦某某夫妇搬离。2014年9月份的时候为了迫使秦某某夫妇搬离,马某俊、金某国(另案处理)二人以向被告人丁某甲出售一楼“三人禾”店铺为由,让丁某甲帮助二人迫使秦某某夫妇搬离,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合同。2014年9月20日丁某甲和马某彪(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亮(另案处理)、金某国等人在“三人禾”店内呆了两个多小时,扰乱被害人正常经营。9月26日丁某甲又和马某彪、杨某某、金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黑某某(已死亡)在店内滋扰了两个多小时,扰乱被害人正常经营。9月28日丁某甲又和杨某乙、黑某某、杨某某、马某彪等人在店内滋扰。期间马某俊和金某国前去店铺和丁某甲一起告诉被害人已将店铺出售给丁某甲的事实。
2013年年底,被告人丁某甲为索要债务在回春宾馆四楼马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并辱骂马某某让马某某还钱,马某某没钱还,便不让马某某离开,从当日16时许至次日凌晨。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在同心县河湾附近向马某丁索要因赌博欠下的借款,丁某乙使用电棒殴打马某丁,二人对马某丁拳打脚踢。后致使马某丁受伤住院的事实。
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乙、周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戊四人到山西太原马某某所在的工地上向其催要高利贷,周某丁、周某戊对马某某实施了殴打。后马某某通过其哥哥马某全借了十万元的高利贷送到周某丁位于同心县的家中。周某丁等人才离开马某某的工地。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丁某甲、吴某某、金某甲在荣诚宾馆四楼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为12万余元。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在海原县香水桥附近开设赌场,参加人员所输赌资为5.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丁某乙在同心县经营的“某某”烤吧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为4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金某甲、丁某乙等人在一起,为了索要赌债、高利贷等不法债务随意殴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滋扰他人店铺正常经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马某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丁某甲、金某甲、金某丙、某某戊、金某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涉案数额786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甲、纪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八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与丁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与金某甲、金某丙、某某戊、金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与纪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某甲、金某甲、丁某乙开设赌场,涉案数额分别是17.5万、12万,9.5万,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分别与金某甲、丁某乙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金某甲、金某丙、某某戊、金某乙、周某甲、纪某某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金某甲、丁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乙、金某丙、某某戊、周某甲、纪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十一册。
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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