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等六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故意伤害罪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未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新村**号。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郏县看守所,同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秦某某、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魏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018年3月始,被告人丁某甲雇佣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等人,以漳浦县杜浔镇院边村下黄自然村1号及杜浔镇杜昌路593号为窝点,通过采取没收身份证、手机或手机卡,统一住宿、出行,安排人员看管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及隔绝与外界联系,组织控制多名未成年女性到漳浦县杜浔镇“华晟顿KTV”提供有偿陪侍,被告人丁某甲将有偿陪侍所得占为己有。2019年5月1日,漳浦县公安局查获该窝点,并解救出杨某某、黄某某等14名未成年人,其中4名系不满14周岁幼女。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受雇负责“华晟顿KTV”现场管理,看管、记录未成年人陪侍情况、收取陪侍费,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教训周某某、李某莹等多名未成年女性。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雇负责“华晟顿KTV”现场管理和外出招揽工作。期间伙同被告人丁某乙将逃跑的李某莹抓回团队继续提供有偿陪侍;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及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揽黄某某、李某莹等多名未成年人到窝点提供有偿陪侍。

2019年1月始,被告人丁某乙协助其兄被告人丁某甲进行现场管理,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将逃跑的李某莹抓回团队继续提供有偿陪侍;殴打教训黄某某等人。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及安某某到广西招揽黄某某、李某莹等2名未成年女性到窝点提供有偿陪侍。2019年4月22日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接替被告人秦某某负责现场管理。

2018年3月始,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丁某甲及牛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的陪侍人员系未成年人情况下,仍协助带领该团队未成年女性在“华晟顿KTV”提供有偿陪侍,从中抽利。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

2故意伤害罪

2019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牛某某等人组织的陪侍人员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漳浦县杜浔镇“华晟顿KTV”501包厢与客人洪某宾发生口角,被洪某宾打了一巴掌。被告人秦某某伙同温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洪某宾进行殴打。期间,温某某持扎壶殴打洪某宾,被告人秦某某及张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洪某宾体表多个瘢痕长度累计17.7cm,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品;2.被告人丁某甲、秦某某、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洪某锐、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洪某宾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甲、秦某某、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8.漳浦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及手机通话内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魏某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魏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且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参与的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处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维

检察员:郑巧玲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秦某某、李某某、丁某乙、何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