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24199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24199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24198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人,住中宁县**乡**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241988********,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2198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住沙坡头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24199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丙、丁某乙、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泽润家园小区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以解决回民用餐、滞留工地相威胁,向工地负责人孙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丁某甲等6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丁某甲等6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纠缠、哄闹、滞留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乙、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丙、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李 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马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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