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丁某甲窜至玉某市**街道**菜场附近,以骑车方式窃走被害人鲁某某停放于此一辆圣马牌的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丁某甲窜至玉某市**街道**村一条巷子内,以骑车方式窃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5元)。
3、2019年9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窜至玉某市**街道**村**路**号空地,以手推车方式窃走被害人康中平停放于此一辆奔宝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2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丁某甲在玉某市**街道**村工商银行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窃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说明、人员信息、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康某某、唐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搜查、辨认、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益玲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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