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菜场**民房。被告人丁某甲因赌博行为,于2006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行为,于2015年1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涟水县涟城街道万香国际小区西边路旁配电箱处,用钳子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ZC-YJV22-8.7/15KV-3x400型号电缆线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丁某乙、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记录、搜查笔录;
6.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锐
检察官助理:纪娟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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