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甲至本区春晓街道慈岙村慈峰社村委会附近被害人沈某某住宅,窃得各年份贵州茅台酒共计148瓶,计价值人民币25 2452元,后运往杭州销赃给吴某某。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吴某某、丁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一虎
附:
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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