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1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三门峡市五原路云影网吧上网时,发现坐在其后面的周某某、刘某某在睡觉,二人手机放在电脑桌上,遂将其手机盗走,后销赃得款600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魅族PR0 6S手机价值2070元,被盗魅族魅蓝E手机价值84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丁某甲的父亲丁某乙配合公安机关在山东临沂的星乐网吧将丁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共计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购物收据、谅解书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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