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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涉嫌诈骗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1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市**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丁某乙、范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诈骗被害人顾某某,由丁某乙制作假林地采伐许可证,范某某冒充冯某甲,与丁某乙充当介绍人,并找来被告人丁某甲冒充树老板儿子冯某乙,将霍某某邵岗乡坎山村一片树林卖给顾某某等人,骗取顾某某11万元定金,其中丁某甲分得5千元。后丁某甲赔偿被害人4.1667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庆正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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