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厅**号之**。2020年9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7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因前与被害人丁某乙的儿子丁某丙发生纠纷,为泄愤报复,遂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小轿车冲撞进被害人丁某乙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镇**村的家中,致被害人丁某乙的不锈钢制大门、普通玻璃大鱼缸、深钵、蝶泉牌扬琴受损。
经鉴定,名高牌304不锈钢制大门受损价值人民币2470.48元,1.2cm厚普通玻璃大鱼缸受损价值人民币1800元,深钵受损价值人民币1720.44元,蝶泉牌扬琴受损价值人民币2050元,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8040.92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磷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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