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吴某某与丁某乙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因财物产生纠纷。2018年10月6日20时许,吴某某再次到新乐市**小区丁某乙家堵了其房门锁子,后丁某乙在楼下找到吴某某,丁某乙叫来其父亲丁某甲,丁某甲伙同他人对吴某某实施殴打,吴某某被打伤。经司法鉴定,吴某某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及睫状体脱离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0日,丁某甲与吴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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