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长安区**街**街**。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9日23时许,丁某乙与朋友吕某某、李某某三人在斗门街办南街村党某某家门口叫喊党某某,住在附近的丁某甲听见后闲其声音过大吵了自己和家人,出门与三人发生争吵。后丁某甲回家想不通,将家中菜刀揣于腰间出门寻找丁某乙。见到后再次与丁某乙、吕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丁某甲遂取出腰间的菜刀砍向丁某乙,致丁某乙颈左侧面部受伤。2013年3月7日,经西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颈面部损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法医鉴定;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证人证言;7、被告人户籍证明;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1月28日
附: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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