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3日23时许, 在平山县**镇**村丁某某的养殖场内,丁某某与罗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丁某某将罗某某的鼻、面部打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被告人丁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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