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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自家后门关狗时,听到屋后邻居家门响,以为有贼,用手电筒去照,并叫喊提示,醉酒回家的被害人周某某听到后辱骂丁某甲,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来到屋中间的村道上。被告人丁某甲的父亲丁某乙出面劝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造成丁某乙受伤(此事另案处理)。被告人丁某甲见状,抓住周某某的肩膀,将周某某甩倒在地,并用脚踢周某某的上身,造成周某某受伤。经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小肠穿孔并行手续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9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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