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因琐事与本村村民丁某乙发纠纷,引起打架,后将被害人丁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丁某乙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鉴定文书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