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044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上午,因被告人丁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自家农宅附近,向前来检查村里辅房整治情况的村干部反映丁某丙家违章建筑未被拆除一事,被丁某丙听到,双方遂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互相拳打脚踢。扭打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丁某丙头部、上半身,造成丁某丙左侧肋骨骨折。被告人丁某甲妻子黄某甲(另案处理)用手抓伤丁某丙面部,被害人丁某丙亦用拳头殴打黄某甲头部。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案件调解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丁某丁、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在萧山候审

2、公安卷3册 、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