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女性,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被告人丁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南康区**乡**村**组“**窝”山场打钨砂的工棚厕所门口,割荒草焚烧用于积肥,后火势失控,引发森林火灾。经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4亩,森林火灾林地森林类型为一般用材林,地类为有林地;损害林木蓄积量40.852立方米,损害林木幼树1008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30377.36元。
侦查机关接警后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丁某甲有作案嫌疑,遂将被告人丁某甲口头传唤至**村村委会进行询问,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引发火灾的过程。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自留山证书、禁火令、证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蓝某某、曾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过火面积8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丁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甘玲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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