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灌云县伊山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老消防队红绿灯北侧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苏GO****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7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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