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6时多,被告人丁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D6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饭店出发到澄海区金鸿公路奥飞公司后面的工地送货,后准备将车开到凤翔街道南港村停放,途经百二两村菜市场路段时,碰撞到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D8***号牌小轿车,林某某发现丁某甲系酒后开车遂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处置,现场对丁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被告人丁某甲带到澄海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案发后,双方已就事故经济赔偿达成协议。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
4、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丁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自首;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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