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0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社保局灯控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9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96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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