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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丁某甲前往随县殷店镇双桥村村民丁某乙家中赶情,午饭、晚饭期间均饮酒若干。当日晚饭后,丁某甲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的黑色建设牌两轮摩托车沿240国道由殷店镇双桥村往曲河村方向行驶,行至殷店镇通村公路楼子湾路段处时,因避让不当,与同向前方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丁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丁某甲带到殷店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对其抽血并送往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2019年12月16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湖北明鉴[2019]毒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丁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497mg/100ml。丁某甲为醉酒驾驶。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张某乙、丁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丁某甲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丁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本案被害人、证人等身份信息、现场照片、随县殷店镇曲河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丁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湖北明鉴[2019]毒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图;6.光盘一张;7.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2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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