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号。201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冀GN****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万全区五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田茂庄路段时,与顺行前方田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首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丁某甲弃车逃逸。丁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35㎎/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丁某乙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6.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晓倩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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