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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 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5月1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丁某甲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Z****的小型轿车,从本市黄桥镇横巷卫生院沿横巷村内道路回家后又驾车前往同组的丁某乙家。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在丁某乙家门前由西向东倒车进入黄珊线时,与沿黄珊线由北向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赔偿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涉案车辆(照片);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7.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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