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豫A9****号小型客车,沿山詹线武陟县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县乔庙乡卫生院附近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王华磊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