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2013年11月2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H****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城底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开化县东城欣苑门口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茶花
检察官助理:叶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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