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皖**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至萧县**镇**村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皖**轻型普通货车时,两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永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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