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从本市新建区北郊自强路出发,途径沿江快速路,行至本市东湖区民德桥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丁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97mg/100ml。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丁某甲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3.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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