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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无机动车驾驶资质。2018年11月20日中午,丁某甲在阜南县**镇**饭店内与丁某乙等人吃午饭时,饮用白酒约四两,饭后丁某乙将其送回家中。当日下午14时许,丁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X056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乡路段时,追尾撞到同向行驶的樊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丁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丁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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