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某甲于2016年1月8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商品房一套。2016年12月15日,丁某甲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丁某丙借款300000.00元,丁某丙要求丁某甲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银行贷款手续原件。因该两份手续丁某甲只有一份原件,丁某甲为使原件由自己留存,遂通过街边制作假章小广告联系制作假章方,向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贷款合同中出现的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中国银行丰宁支行零售贷款业务专用章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房产销售合同已备案”横条章的照片,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按每个假章100元的价格支付费用。制作假章方通过快递物流将该三枚假章邮寄给丁某甲,丁某甲将三枚假章盖在其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上,并与丁某丙签署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随后丁某甲将该三枚假章丢弃。
二、2018年,被告人丁某甲联系制作假章方,向其提供本人的照片及丁某甲朋友姜某某的身份信息,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00元的费用,制作假章方通过快递物流将该假身份证邮寄给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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