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曾于2006年7月14日因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四枚公章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丁某甲通过路边张贴小广告等方式承接购买假证的生意后,将客户资料交由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制作假证,并将制作好的假证卖给买证人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间,被告人丁某甲以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1张假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营业执照、1张假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
2.2020年3月间,被告人丁某甲以25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1本假中专毕业证。
3.2020年4月间,被告人丁某甲以50元的价格向谷某某出售1张假健康证。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某甲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并扣押“办证刻章1872405****”贴纸共计48张,“专业技术资格证”封皮、内页共计13件等涉案物品。
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广告贴纸、营业执照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取的涉案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检察官助理:韩怡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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