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5时05分许,汤某乙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泗县**镇乡村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街南侧超车时措施不当摔倒后被同方向被告人丁某甲驾驶的一辆皖******号变型拖拉机碾压,造成电动车损坏,被害人汤某乙死亡及电动车乘车人汤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出事后被告人丁某甲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汤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骨盆、会阴部遭受碾压致死。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丁某甲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受害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丁某乙、汤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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