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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由本院决定书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在未取得出国(境)劳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驻地,招收王某乙、丁某乙等53名工人赴安哥拉为王某丙、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提供劳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1.95万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连云港市赣榆区外派劳务培训服务中心证明以及护照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丁、丁某乙、徐某甲、薛某某、徐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出国劳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成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50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扣押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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