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镇**村**路**号,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公寓**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伙同张某甲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一区16号楼楼下,将蒋某某(女,33岁)放在此的1辆“雄鹰”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60元,被盗电动车上安装的“e换电”牌电池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33元。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收据、发票、委托书、谅解书、证明、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1年1月15 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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