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荣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2********,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当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并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2020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告人周某甲于2009年结婚,2018年2月与周某甲协议离婚,但实际以夫妻同居生活至今。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甲、周某甲、伙同周某乙、王某某、钟某某、石某某、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丁某甲假冒未婚女青年,使用周某丙、周某丁、丁某乙、张某某等假名,先后以相亲为名骗取红包,丁某甲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甲、周某甲伙同周某乙、王某某、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丁某甲自称周某丁,以相亲为名与荣县观山镇徐某某恋爱,骗取1440元。假相亲后,被告人丁某甲以过生日、做工程缺钱等幌子,先后骗取徐某某9400余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9800元,周某甲获赃款24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丁某甲伙同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丁某甲自称李某乙,以相亲为名与内江市威远县被害人曾某甲恋爱,骗取188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108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丁某甲伙同周某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自称陈某甲,以相亲为名与荣县古佳镇李某丙恋爱,由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开车接送丁某甲等人,骗取6080元。相亲后,被告人丁某甲先后以小嬢生病、租房等为由多次骗取李某丙822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11420元,周某甲获赃款1080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丁某甲伙同钟某某、王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丁某甲自称周某戊,以相亲为名与乐山市井研县磨池镇金沟村4组被害人王某某恋爱,骗取370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1200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开车接送丁某甲等人,被告人丁某甲自称丁某乙,以相亲为名与自贡市邓某某被害人郑某某恋爱,骗取1200元。相亲后,被告人丁某甲以小嬢生病为幌子,骗取1000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10400元,被告人周某甲获赃款400元。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丁某甲伙同王某某、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丁某甲自称平某某,以相亲为名与乐山市井研县竹园镇的宋某甲恋爱,骗取2400元。相亲后,被告人丁某甲以需要交房租、做服装生意缺钱等幌子,骗取2220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23400元。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丁某甲伙同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丁某甲自称平某某,以相亲为名与内江市威远县被害人夏某某恋爱,骗取120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240元。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丁某甲、周某甲伙同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开车接送丁某甲等人,被告人丁某甲自称张某某,以相亲为名与乐山市井研县竹园镇被害人郭某某恋爱,骗取2800元。4月11日,被告人丁某甲以要交房租为幌子,当着郭某某的面,与事先共谋的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让其冒充房东要租金,让郭某某信以为真,骗取7000元 。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8200元,被告人周某甲获赃款40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伙同王某某、周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丁某甲以相亲为名与成都市温江区的李某丁恋爱,骗取2040元。被告人丁某甲获赃款1600元。
被告人丁某甲诈骗金额总计80520元,获赃款67340元。
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总计18520元,获赃款2120元。所获赃款用于归还二人房贷、车贷及家庭开支。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网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串象牙珠串(91颗珠粒)。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材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珠串及吊牌1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婚姻登记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宋某乙、曾某乙、范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古某某、李某丙、宋某甲、王某某、唐某某、夏某某、 温某某、 陈某乙、李某丁、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讯问丁某甲录音录像光盘一张、扣押象牙制品视频光盘2张及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诈骗金额巨大,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甲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禹述成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 被告人丁某甲、周某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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