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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丁某乙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丁某某嫌滥伐林木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村开始搞农田园林化建设,三名村干部的具体分工为丁某甲、丁某乙负责农田的规划和灌溉渠的施工,丁某某负责砍树。期间由于施工的需要,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丁某甲、丁某乙要求挖机师傅将田里和老灌溉渠进水口的13棵樟树直接勾掉。经鉴定,被勾掉的13 株樟树为野生樟树,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植物,立木蓄积合计1.3874立方米。丁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授意砍伐工把过火的杉树林中杉树一并砍伐,经鉴定砍伐林木材积14.910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1.8311立方米。

2020年5月21日,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传唤,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1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检察官助理:郑媛媛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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