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家园**栋**室。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因妯娌纠纷丁某丙等人同弟媳方某甲在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胡庙小庄发生打架,后丁某丙娘家人离开,当晚20时许,方某甲弟弟方某乙带领杨某某等人对丁某丙娘家人进行追逐,并在阜阳市开发区龙王行政村丁老庄南地,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同方某乙、杨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后方冬冬和其妻子丁某丁加入,二人被丁某甲、丁某乙致伤。后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方某丙、丁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丁某甲、丁某乙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杨某某、方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丙、丁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丁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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