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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丁某乙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老扁,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家住**镇广场**路**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9********,汉族,中专文化,**乡**村村委会文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家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甲自2013年底开始在于都县**镇**大道经营**酒坊,并在店中二楼放置了麻将桌。在经营该酒坊期间,丁某甲又将该店的二楼转租给被告人丁某乙,丁某乙利用该店的二楼容留他人通过打冲关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打50、100、200元不等一个子的冲关麻将,每次输赢数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丁某乙从中抽取“斗钱”,以此获利。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丁某乙租用其店二楼用于经营赌场,仍将二楼租给丁某乙。其中,2014年10月22日,王某某(阿某)、易某某(比某)、丁某丙、汤某某四人在该店二楼打100元的冲关麻将进行赌博;2014年10月25日,王某某、易某某、袁某某、汤某某四人在该店二楼打100元的冲关麻将进行赌博;2014年11月13日,丁某丁、梁某某、曾某某、华某某四人在该店二楼打100元的冲关麻将进行赌博。以上三次赌博活动中,赌资累计数额已经超过5万元。被告人丁某乙均需向赌客收取“斗钱”或“台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受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丁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满香

检察官助理:肖启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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