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丁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元*室。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我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丁某谎称能帮被害人刘佳刘某办理“蚂蚁黑卡”用于投资炒股和能买到低价车与房子,以收取手续费、打点费为由,先后骗走刘某人民币213484元。被害人多次催要下其退还人民币115000元,剩余人民币98484元至今未退还给被害人刘某。
2、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丁某谎称能帮被害人陈某办理贷款,以收取包装费、洗征信费等为由,先后骗走陈某人民币126278元。后被害人多番追要下,退还人民币15000元,剩余人民币111278元至今未退还给被害人陈某。
3、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丁某谎称能帮被害人吴某办理“蚂蚁黑卡”套现业务,以收取手续费、转款做银行流水为由,先后多次骗走吴某人民币76001元。被害人多次追要下,陆续退还人民币64001元,剩余人民币12000元至今未退还给被害人吴某。
4、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杨某某办理贷款,以收取手续费、包装费等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万元。
5、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范某某谎称自己在小额信贷公司上班,投资5000元可收到几千元回报,以收取手续费、转款做流水等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61254元。
6、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罗某某谎称自己在金融公司上班,公司有买卖基金的业务,投资几万收益翻倍,先后以收取手续费、打点费等为由,骗走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0530元。
7、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段玉钦段某某办理“蚂蚁黑卡”套现业务,以手续费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84561元。
被告人丁某先后骗走上述被害人人民币932108元,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94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十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投案自首经过、账户流水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陈某、吴某、杨某某、范某某、罗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许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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