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村**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在蒙城县**街道**村**庄,被告人丁某某因村民琐事,多次采用上门辱骂或用高音喇叭循环、流动播放辱骂录音等方式,辱骂丁某乙、王某某、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胡某某、邓某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丁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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