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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职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现住址周某某**生活区**室,2004年12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于2019年6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帮助刘某某(另案处理)从淄博市周某某**百货、**超市、周村某小区17#、**自选商店、**百货等多家烟草零售点购买中华、利群等香烟,并从中获利。经统计,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金额3436100元。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烟草收购、销售等经营行为,扰乱国家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涛

2019年6月26日

附:

_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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